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8〕26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会泽县政府根据《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2016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骗取国家对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借用他人的名义注册“会泽仕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提供虚假资料到会泽县者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补助并通过验收评审,套取政府补助3万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由家属上缴会泽县公安局。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已涉嫌诈骗罪。鉴于其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赃,且认罪、悔罪,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