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308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9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接警后,在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位于常德市**宿舍**栋**楼**房间内查获了吸毒人员罗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经鉴定,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随后,民警在一楼客厅一角将戴某某抓获。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戴某某明知他人在其住处吸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