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66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酒店**房其本人租住的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聂某某、袁某某及另外三名女子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李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