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运输毒品案不起诉决定要旨: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教化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2019/04/15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公刑不诉〔2017〕17号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熊德友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教化于2016年11月12日19时左右,驾驶一辆粤Y596U5号牌白色起亚小轿车从佛山市开车出发前往陆丰市,途中在广州市高铁站南站接了另一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逃),然后继续开车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霞湖高速路出口下高速,经熊德友的表兄曾某某与他人联系后开车到陆丰市东海镇7天阳光酒店停车场停车,熊德友及熊德友的表兄曾某某在陆丰市7天阳光酒店门口和两名男年轻人接触后坐车离去,张教化在停车场等待。隔有一个小时左右后张教化按熊德友所发的微信地图位置去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人民大厦附近接熊德友,熊德友夹带一袋疑似毒品冰毒上车后,两人开车返回佛山市,途经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入口往深圳市方向转弯处,被汕尾市边防支队武警官兵设卡查缉,当场在他们所驾驶的粤Y596U5号牌白色起亚小轿车的正副驾驶位中间的中控台位置查获熊德友夹带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净重996.13克),在粤Y596U5号牌白色起亚小轿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经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根据理化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6] 11037号鉴定文书,所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2.6g/100g。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教化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教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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