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为“许某某”的人购买了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3支,并要求其从美国邮寄至珠海。2018年12月19日,九洲海关缉私分局邮检科发现普邮渠道进境的邮件(邮件编号CY039093706US)存在异常,经拆开检验,发现该邮件中含有大麻成份的电子烟3支,含大麻油净重共计0.69克。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电子烟中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2018年12月20日,侦查人员根据代收件人提供的信息,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抓获,其承认邮包是自己所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美国**大学在校学生,其购买上述电子烟是用于假期回国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走私少量毒品进境且仅为自己吸食所用,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和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