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02、40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诉讼规则》)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有以下要求:
首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第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同时,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也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以及应当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则不仅可以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也可以委托同为外国籍的监护人、近亲属作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