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市星光华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技术员。2005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偷配的公司仓库钥匙,分多次从仓库内盗走银料共计39730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460元),并将上述银料销赃得人民币396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2005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该公司。201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桑园邮政储蓄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按照当时广东省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的通知,数额巨大的范围2万元至10万元之间,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价值共计79460元,数额巨大当属无疑,按照量刑的计算的方式,盗窃数额高达近八万元的量刑极有可能在五年以上。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之后,熟悉案情,研究辩护思路。最终形成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某已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2、被告人林某某同被害单位老板系亲属关系;3、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宣告缓刑。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在综合案件情况的基础之上,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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