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后侦查期限一览表 | ||||||
办案机关 | 诉讼阶段 | 法律条款 | 主要内容 | 办案期限 | ||
月 | 日 | |||||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前的侦查期限最长为37天 (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期限”) | ||||||
公安机关 | 刑事拘留 | 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 3 |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4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批捕 | 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7 | ||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逮捕前的侦查期限最长为17天 (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期限”) | ||||||
检察机关 | 侦查 | 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14 | ||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3 | |||||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7个月 | ||||||
公安机关 | 侦查 | 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2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1 | |||||
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 | 2 |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 2 | |||||
检察机关 | 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