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院一部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7、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条款1、4、5、6、7、8、9比较客观,较容易把握,在这种情况,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基本可以实现。
但有些条款具有弹性,较难判断,如条款2,侦查机关在决定这类案件的取保候审时,通常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是否有矫正接受社区、保证人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悔罪态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这时,就需要律师根据以上侦查机关考虑的因素,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充分论证本案为什么“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了。
对于条款3中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疾病的类型有哪些,应当及时咨询具有丰富经验的刑辩律师。
如出现条款5、6、7、8、9的情形,公、检、法机关是必须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二、侦查阶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间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尽快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对于侦查机关正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对可能取保候审的案件,律师必须在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以增加取保候审几率。
取保候审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获得取保候审是被刑事拘留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积极追求的目标。
取保候审,尽管比较困难,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还是应当尽量的争取,往往能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