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

实务探究:审判阶段如何做到有效会见
2019/04/15

第一,辩护律师在正式庭审程序中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要将法庭庭审的全部程序明确告知被告人。

辩护律师身经百战,法庭审理程序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最为熟悉,但是,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被告人,除了累犯惯犯外,几乎一生只有一次机会站在受审的被告人席上。

虽然,鉴于被告人的知识、身份等因素影响,有的被告人在被告席上处变不惊,但绝大多数的被告人还是手足无措的。

辩护律师在会见正式庭审阶段的被告人之时,应当明确告知法庭的庭审程序,并细化到每一个最小的单元,并且必须告知其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法庭的审理分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发问阶段,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一左右;此时,公诉人要向他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向他发问、辩护律师要向他发问,法官要向他讯问。

法庭调查的第二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三左右,此时,公诉人要向法庭依次举证,辩护律师依次进行质证;之后由辩护律师依次举证、公诉人依次进行质证。此时,如果有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控方、辩方、法官均要对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进行发问。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大概要占去整个庭审时间的五分之一。

最后陈述阶段,要告知被告人,最好要准备一份简明扼要的发言资料,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如果认罪,应当痛哭流涕;如果不认罪,需要单刀直入地陈述清自己的观点,切记啰里啰嗦。

辩护律师只有在开庭前将法庭的审理程序和法定诉讼权利交代清楚,被告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配合辩护律师。虽然这样,被告人仍然在法庭上不能静定自若地接受审判。

第二,辩护律师应当制作出法庭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提纲、发问同案被告人提纲、发问证人提纲、发问鉴定人提纲、发问专家证人提纲、发问侦查人员提纲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古语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之时,根据会见和阅卷情况,要将自己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提纲、对证人的发问提纲、对鉴定人的发问提纲、对专家证人的发问提纲、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提纲统统撰写出来,并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尤其是对自己委托人的发问提纲。

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越详细越好,最大限度地将公诉人准备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全部包括在内,做到有备无患。

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了不起,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我们很渺小。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只有竭尽全力,问心无愧无憾,只有用自己的仔细和辛苦才能换来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对你的信任和尊敬。

作为辩护律师设计的发问提纲,千万不要手把手地交被告人如何回答,我们应当要求被告人按照案件事实去回答,尤其是要与其本人的庭前口供相符合,否则辩护律师会涉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发问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的提纲都需要我们深入案情,根据在案的证据设计我们的发问提纲。

第三,辩护律师应当制作质证意见提纲并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

辩护律师在会见正式庭审阶段的被告人之时,应当将全部在案的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到看守所后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并应当准备电子文档,在开庭之前,可以交给法庭的书记员,方便书记员记录。

大家应当知道,任何诉讼案件,均是以证据裁判为中心进行裁判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更加严格,讲究的是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切定案的证据,均需要经过法庭核实,可见法庭的举证质证如何重要。

法庭的举证质证便是猪肚,证据千差万别,千头万绪,这都需要我们辩护律师庭前耐心仔细的工作。

可以试想,一个没有在庭前准备详细的质证意见的辩护律师,如何能对千变万化的法庭举证质证做到得心应手?

辩护律师的举证质证意见,其实完全可以从辩护律师的庭前的阅卷笔录转化而来。

因此,一个辩护律师是否对案件用心上心尽心,从他是否准备有充分的举证质证意见便可以得出客观结论。

辩护律师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作出详尽的质证意见,这不仅是规范化辩护的最低标准,更是精细化辩护的当然要求。

第四,辩护律师应当修订完善辩方证据及举证提纲并与被告人沟通。

前面讲过,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会见被告人时,应撰写出辩方证据及其提纲的书面文件并交被告人阅看,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在经过了庭前会议之后,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庭前会议的情况,修订完善辩方证据和举证提纲。在正式庭审之前,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必须携带准备向法庭提交的辩方证据及其举证提纲,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虽然,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但相对于辩护律师的举证责任而言,也不应当想当然地予以放弃。

第五,辩护律师应当制作辩护意见提纲并与被告人沟通。

对于开庭前是否准备辩护意见,我一直主张,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在案的全部证据庭前进行准备,但并不主张在庭前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要面对千变万化的法庭庭审,提前准备的辩护词要面临着随时修正。

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将自己根据阅卷、会见所总结归纳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进行庭前充分的沟通,对于被告人的认罪与无罪的辩护意见进行利益权衡,对双方在法庭上的辩护策略分别进行一级二级预案

刑辩律师的法庭犹如将军的战场。

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前没有准备书面的辩护意见,在会见被告人之时,也不向被告人交代辩护意见提纲,不免出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一,导致被告人当庭辞退辩护律师,这样的辩护,我的确很难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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