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上,被告人是否认罪,会在多个方面影响到法庭的审理工作:被告人如果当庭认罪,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审理、加快庭审进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且法庭会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轻;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法庭既不能简化审理程序,再者也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被告人是否认罪,在刑事辩护中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正因为如此,所有的刑事被告人也都会特别重视如何回答法庭对是否认罪的提问。不过,认罪,还是不认罪,有时候,这是个问题。
有的案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那么当然毫无疑问,认罪是最佳选择,既节约诉讼资源,又可以根据被告人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而获得从轻处罚。
有的案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者罪名或者二者均有异议,但又怕因为自己不认罪而导致法庭的反感或误解,更不希望错失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而犹豫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案情,巧妙处理,既不会导致法庭对被告人的误解或反感、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也不会丧失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首先,被告人要纠正一个偏见:不认罪就一定会重判吗?其实现在的刑事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更多的是对传统的“抗拒从严”的惧怕心理,但这是不必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禁止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所以,也就不存在“抗拒从严”或不认罪一律从重处罚的情形。
其次,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不利于被告人的重大偏差,那么被告人一定要把偏差指出来,绝不能单纯为认罪、求从轻而违心的承认对己不利的指控,否则,那样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知道,从轻处罚是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的从轻量刑,如果定罪方面存在重大偏差和错误,从轻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
再次,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重大的异议而单纯对罪名有异议(轻罪被指控为重罪,或者无罪被指控为有罪),比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认为是抢夺而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抢劫的,正当防卫被指控为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如实向法庭表态“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由于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这属于法庭的职责范围,被告人并不能决定自己的罪名,因此,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有罪,则被告人的表态仍然可以被认为是认罪服法的表现,而不会丧失从轻处罚的机会。
还有,认罪,并不是等于在法庭上的一概承认。被告人享有的质证和辩护的权利不容剥夺,对于公诉人提出的对己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被告人仍然可以提出辩驳的意见,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行使,与认罪的态度无关。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被告人可能和辩护律师另有沟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而辩护律师则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这种情况,并不是普遍现象,而是辩护的策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