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律师介入,步步为营,如何使一起案件以不起诉了结
2019/03/22

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卫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意见,批捕部分采纳了该意见,以职务侵占罪逮捕了谢某。后经物价局部门价格鉴定,发现涉案金额一万多元,不够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深圳地区盗窃罪起刑点为 2000元人民币,职务侵占罪起刑点为20000元人民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于是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决定,随后释放了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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