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2019/03/22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由于酌定不起诉主要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而适用的不起诉措施,所以理论上又称其为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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