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申某某盗刷他人信用卡案,经律师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
2020/05/21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7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餐馆用餐时,将其名下**银行信用卡(卡号5218********)遗失。该餐馆店面主管钟某某获取该卡后,即试探性地用餐馆POS机成功刷卡1分钱,发现无需支付密码。此后,钟某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二人商量后决定盗取卡内资金。8月2日、6日,钟某某使用该餐馆POS机两次试探性地成功刷卡消费共计0.02元,后于8月6日使用其本人申请的POS机分两笔盗刷人民币共计7000元。6日晚,申某某亦使用其本人申请的POS机盗刷人民币1000元,随后又持该卡在**超市购物消费人民币188元。

2017年8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卡内余额不足,发现被盗刷,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0 日,**银行短信告知其信用卡盗刷详情后,刘某某电话联系钟某某。钟某某承认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并于次日还款82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2017年8月23日,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认为,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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