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企借贷中,借新还旧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直接在该银行取得新贷款归还其所欠旧贷;
二是借款人在甲银行贷款到期后,从乙银行取得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甲银行的旧贷;
三是企业取得贷款后并非自行使用,而是转给其他企业用于归还其他企业旧贷,其他企业归还旧贷后借出新贷,再转回该企业;
四是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等非银行机构高息拆借资金提前几日归还贷款,再用银行新的贷款归还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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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资金尚能运转时,借新还旧并不涉及刑事案件风险,一旦借贷金额过大,企业资金链断裂时,便会引发连锁反应,除了具有负债风险、破产风险以外,甚至还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风险。
具体而言,借贷过程的违规甚至不法操作,可能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三个非常类似的罪名,那么如何区分借贷过程的罪名定性呢?借新还旧又有哪些操作模式涉及刑事犯罪?
骗 取 模 式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模式
1、虚构合同、保函、公章等资料
案例一:(2017)辽0203刑初164号
A公司委托B公司(担保公司)做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后A公司又伪造虚假房产证为B公司提供反担保,向同一家银行C银行申请贷款,利用相同的方式共贷款3次。被害单位为B公司,诈骗金额为270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冒用他人名义,以无权私自处分的产权作担保
案例二:(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
A伪造了B公司的公章,以B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债。到期无法偿还后,A继续以B公司的名义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等,与C签订了借款协议,延长借款期限。诈骗金额为9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保理业务融资
案例三:(2013)通刑二初字第0191号
A公司无法承兑在B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又欲继续使用B银行的授信额度,遂请C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A公司向B银行申请“保理”业务[1]融资。被害单位为C公司,诈骗金额为20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以先履行少部分借款诱骗对方签订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四:(2014)梁刑初字第138号
A与B签订了买卖合同,A联系B供货,并承诺在第二次供货时结清货款,但实际未结清。A继续编造理由让B供货,均未结清货款,在B的催促下,A仅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并向B出具了欠条,剩余658800元货款未结清。后A不再与B见面。诈骗金额为658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因本案已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故认定的诈骗数额按照民事诉讼判决的部分相应扣除。
5、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虚构经济实力
案例五:(2016)赣刑终155号
A公司隐瞒公司大面积亏损的真相,对外宣称公司生产经营突飞猛进,骗取B等人为其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通过伪造财务账目以应付贷方审查,向B银行申请贷款3次。A公司贷款后未将贷款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过桥”的借款等。诈骗金额1955万,被判处无期徒刑。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骗取模式
1、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贷款资料(如身份、房产、土地等证明)
案例六:(2017)赣0103刑初384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B公司的名义向C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D(A公司的法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C银行将贷款发放至B公司后,B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A公司。后D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期限界至后,,D无力偿还。C银行为该笔贷款续贷一年,并继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一年后,D仍然无力偿还。骗取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未认定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冒用他人名义或身份申请贷款
案例八:(2015)集刑初字第4号
A为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假借18人的名义,虚构发展人参等贷款用途,先后在不同的信用社申请保证、信用贷款共18笔,用于经营养牛场和购买营运客车,仅归还了1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少部分贷款。后又以上述18人的名义办理转贷手续,案发前仍未归还。共骗取贷款1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定性分析
结合以上案例,作者认为,“借新还旧”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而是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的客观行为所表现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在考虑单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大类:
1、一开始就不具有归还意图的表现有:(1)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2)虚构合同,但无真实的货物交易;(3)将借款挪作他用,非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履行合同。
例如,在(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其控股的公司或者地下钱庄,将大量贷款用于投资矿产、购置房产、公司经营等。而此案的“借新行为”是指A公司从B公司处借钱,但由于贷款期限较短,无法按时偿还,便找来C公司签订合同(无真实交易),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还旧行为”是指在C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先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再继续借款,用于偿还C公司先前支付的货款,不断以同样方式借款。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一开始具有归还的意图,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无法偿还的表现在于:(1)隐瞒债务情况;(2)虚构事实或者使用假证件;(3)以贷还贷,填补窟窿。
例如,在(2015)翼刑初字第35号案例中,A明知其经营的面粉厂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隐瞒其巨额债务及亏损的事实,以随时履行储粮、取粮和折算现金为承诺,同附近村民签订储粮本,并将收储的小麦作为流动资金经营。虽兑付了部分储粮,但大部分均未能兑付。因此,法院认定A具有诈骗的故意,骗取多人的储粮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 论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案例中,行为人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而无主观上占有贷款的目的,其只是为了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预先获取贷款,后通过扭亏为盈,仍然具有偿还的意思。只是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公司还未扭亏为盈时便案发。
而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案例中,行为人不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行为,主观上还具有有预谋的、长时间的筹划,欲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他人的贷款。
二者的细微差别在于,骗取贷款罪的数额较少,在案发后大部分都能填补偿还,骗取的时间相对较短;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通常较大,案发后无力偿还,骗取的时间较长。
那么在借新还旧型贷款中,何以认定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呢?
通过统计,得出的规律是,行为人仅是使用“以贷借贷”,期望能通过新贷款填补旧贷款的窟窿,但由于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盈利,且新贷款与旧贷款之间的时间无法衔接得当,旧贷款只能填补一段时间,待“贷款雪球”越滚越大时,便难以维持,此时,历时之久,数额之大,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认定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