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案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04/1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147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7日12时许,涉嫌贩卖毒品的邓某某向侦查机关举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贩卖毒品,并在民警控制下电话联系肖某某购买5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1月8日,邓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毒资给肖某某,商定交易毒品时,另付150元人民币车费给肖某某。1月11日晚,肖某某称已拿到毒品冰毒,与邓某某约定在福田区上梅林**酒店交易。邓某某微信转给肖某某150元人民币车费。当日23:20许,双方在上述酒店一楼洗手间内完成毒品交易后,走到该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肖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一部,从邓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包(净重1.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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