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公刑不诉〔2018〕101号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1月中旬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新奥燃气加气站附近马路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1粒、冰毒约0.3克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2、2018年1月20日左右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新奥燃气加气站附近马路上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麻古1粒、冰毒约0.3克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3、2018年1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新奥燃气加气站附近马路边准备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红色圆形片剂0.6克,白色晶状物质4.01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红色圆形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够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证人证言,间接证据仅有通话记录和布控说明,核心犯罪事实毒品数量、金额等缺乏证据证明,证据链不完整、不充分,且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