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2019/03/22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9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情况下仍使用其名下的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在本区大量透支,经上海浦发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归还款项,截至201787日,仍欠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502.97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502.97元,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增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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