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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公一刑不诉〔2018〕4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能跟俞某某(另案处理)合作一起生产毒品获取利润,为俞某某制造毒品提供制毒原料碘酒以及制毒所需的资金。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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