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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诉刑不诉〔2018〕18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8日至7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严溪头社土地公庙边,先后5次贩卖毒品冰毒约0.48克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因此,龙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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