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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诉刑不诉〔2019〕3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7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房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冉某乙、冉某丙、李某某吸食冰毒。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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