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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2019-04-15

一、基本案情

(一)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使用QQ号154603****在本市樟木头镇**路**号**楼添加被害人黎某某为QQ好友,后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骗取黎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母亲生病、邻居撞车需要用钱等理由向黎某某借款,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肖某某转账4100元。

(二)2016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使用微信号xiao330****在本市樟木头镇**路**号**楼,以需要借钱开美容院微信联系初中同学被害人赖某某借款,后赖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某转账2000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肖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尧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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