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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从而对其不予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交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应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他的亲友、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案件由侦查向审查起诉或者由审查起诉向审判阶段移送,侦查阶段已采取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受案机关仍决定继续采取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如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所以,以被取保候审人名义交纳的保证金都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
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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