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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的各项权利尤其重要。目前,律师会见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有法可依,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成为了服刑的罪犯。如果此时他仍然不服,他当然有权提出申诉。但是如果他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如何到监狱里来会见他呢?《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而《监狱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会见的条文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说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根本没有提到律师。
但是,服刑人员虽然身在监狱,仍然有可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原告,也有可能再次成为刑事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有权利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而聘请的律师也应当有权利会见。
司法部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该规定的第二、三项与刑事申诉不沾边;第一项虽然说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是接受罪犯委托,但排除了近亲属的委托权;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指的是服刑人员成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其申诉被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而排除了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即刑事案件申诉期间,而恰恰是这一段时间,服刑人员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他提起申诉。本条规定第四项所称的“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究竟什么情形需要律师会见?其解释权在监狱,而不在律师,监狱任何理由都可以把律师拒之门外。综上,司法部(司发通[2004]31号)暂行规定,遗漏了最重要的情形:即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需要会见监狱中的服刑人员。
《律师法》规定律师七大业务之一是“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这里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有的是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的是其亲属。律师不论是接受谁的委托代理申诉,都应当会见该服刑人员。这不但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必须要去会见被告人的。我们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被告人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身为服刑人员的申诉人,又如何能履行代理刑事申诉的职责呢?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提起刑事申诉,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监狱随意性较大。如果愿意,就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安排,缺乏法律权利救济。因此,消灭法律空白,消除律师执业权利缺陷,从法律上明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非常必要。
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权利,《律师法》又规定了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业务范围,这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基础,但这两部法律终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监狱的服刑罪犯”。鉴于《监狱法》并没有律师会见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二、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这样,就弥补了法律空白,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本人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可以及时会见申诉人。
三、废止或修订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立法精神相抵触。要求二名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性规定会见必须二人,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可以解释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法》规定一名律师可以会见。《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处“受委托的律师”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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