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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释放人员释放证明书。
因发现新罪或者因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批准文书、办案机关的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因案件改变管辖转外地羁押的,凭案件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办案机关的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查获的被通缉,脱逃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凭办案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出所手续,并出具寄押证明,载明被临时寄押人的基本情况,办理出所手续、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凭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办案机关的公函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情形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表》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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