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表现不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是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方式以实现他人主动吸毒的目的。所谓引诱和教唆他人吸毒都属于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欲望的行为。所谓欺骗他人吸毒,是指隐瞒真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将毒品夹在香烟中以敬烟为名让人吸毒;在食品、饮料中掺人毒品出售给他人食用等。强迫他人吸毒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吸毒。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公然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其吸食、注射毒品。
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的既遂标志。虽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迫使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最终没有吸食、注射毒品,属于本罪的未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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