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简介:使用他人忘取走的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2017年9月2日16时许,王某某在某市某区科技园区一银行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吴某在旁边的ATM机办理业务后随即离开,忘记取走机器内的银行卡,于是王某某用吴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后离开。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惩处。
律师说法:使用他人忘取走的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固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本案中,王某某在发现吴某在旁边的ATM机办理业务后忘记取走机器内的银行卡,于是用吴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属于冒用信用卡诈骗行为;王某某取走人民币50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王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个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结合相关证据,则可以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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