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眼里,盗窃就是偷别人钱财。但是,并不是所以的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也并不是所有的盗窃罪都必须以盗窃到财产为前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是分为五种情况而定的。
首先是普通盗窃罪,除了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盗窃外,还要求盗窃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就认为构成盗窃罪,一般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最基本的普通盗窃罪,当然数额越大刑罚也就越高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可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当然,如果是普通盗窃行为,数额小的情况下就不构成盗窃罪,比如说第一次偷窃的人,仅仅偷了一百块钱,这只是违反了一般治安处罚法,会被拘留几天或是罚款,但是不构成盗窃罪。那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四种特殊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除了普通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以外,其他四种盗窃行为并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行使相应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多次盗窃的就是一年两次或是两年三次;入户盗窃是指潜入住户家里盗窃的行为(不包括商店或是店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和其他足以伤害他人身安全的器械。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以上的四种情况即使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但是,因为其情节恶劣,对社会影响极大,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依然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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