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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罪名
如何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2019-08-29

走私罪的共犯是指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是走私罪的共犯(帮助犯),依本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走私罪的从犯的构成应满足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体要件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自然人与一个以上均单位。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要件资格。不具备主体要件资格的,不能成为走私罪的从犯,正如他不能成为单一犯罪的主体一样。

  2.从犯与主犯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客体要件——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犯罪构成的共犯形态中,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同一客体要件成为各个主体要件的众矢之的。走私罪的从犯和主犯一样,同样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侵犯同一客体,则不可能构成走私罪的从犯。犯罪侵害的客体的共同性,决定了主体要件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

  3.在犯罪主观方面,从犯与主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个主体要件是故意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及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亦即主体知道不是自己单独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具体而言,走私罪的从犯与主犯间存有通谋,如无通谋则不构成走私罪的从犯。

  4.在客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走私罪的从犯在走私犯罪活动中,只起辅助作用,即为实行共同走私犯罪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辅助犯罪的实行。具体言之,即为走私罪主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呆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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