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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罪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
2019-08-0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第二,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销售。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3、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收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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