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官方网站!
137603311850755-83225677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联系人:卫律师

电话:13760331185

座机:0755-83225677

邮箱:wgklawyer@sina.com

QQ:1328817010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2019-04-10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图表精要】


内容

注意

适用情况

1、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但有悔罪表现的。

1、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而非“应当”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被不起诉人有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允许向法院提起自诉

考验机关

检察机关


考验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应守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撤销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这些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Copyright © 2015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电话:13760331185邮箱:wgklawyer@sina.com

粤ICP备16051435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