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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控制的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买单卖单手法,在接受部分出口外贸客户委托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中,获得大量出口关单,指使叶某某以2000-15000不等的价格将需要“买单出口”的货物出口关单非法出售给同案人陆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报关公司牟利。经审计,叶某某涉及出售的报关单共计17份。
最终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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