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起至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冒充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结交本市公安系统民警,后因害怕穿帮继而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结交本市政法系统河南籍人员。2014年初,张某甲在某次饭局上认识张某乙(女)后,即以上述身份追求张某乙并与之交往。
2016年1月22日13时许,民警在本市罗湖区**酒店停车场将张某甲抓获,同时缴获“李某某”残疾军人证、“张某甲”警察证(警号000***,海南省公安厅人事处科员,有效期2007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各一本。“李某某”残疾军人证原件因字体重影作废,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海南省民政厅拾获后,贴上其本人照片后,在乘坐地铁、公交车时作为免票凭据使用。“张某甲”警察证,系张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交警支队做协警时伪造。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动机、交往对象,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