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一刑不诉〔2018〕62号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乙自2017年以来多次向安徽下家宋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在交易过程中,黄某乙联系从四川上家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并加价贩卖给宋某某、张某某,犯罪嫌疑人黄某甲明知黄某乙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毒资结算。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主观上有提供银行账户以帮助黄某乙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