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案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不足
2019/04/15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43号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30万元的价格,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K粉300余克,供自己吸食。

2.2018年4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44000元的价格,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40余克,供自己吸食。

3.2018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20余克,供自己吸食。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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