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43号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30万元的价格,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K粉300余克,供自己吸食。
2.2018年4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44000元的价格,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40余克,供自己吸食。
3.2018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机场,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20余克,供自己吸食。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