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18〕10号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于2018年5月8日1时在肇庆君豪外面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方某某出售“开心粉”一包;又查明,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于2018年5月8日2点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一次;2018年5月23日5时许容留方某某和阿滨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一次;于2018年5月25日2时许,容留方某某和阿昌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一次。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