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认罪认罚,你敢不敢签?你敢不敢不签?
2019/08/01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后两高三部在11月16日印发了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尽管试点的工作期限为两年,最近关于刑诉法的修改的草稿,其中就增加了认罪认罚制度。笔者通过在辩护实务工作中,谈谈自己的浅见。之所以说是浅见,因为国家、专家都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好制度,特别是某些公检法大力推荐,大受欢迎,但在辩护的实务工作中,笔者保留意见。


不管承认与否,笔者认为,在辩护的实务工作中,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的弊端:


一、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签署的盲从。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签署,有点类似于权利义务告知书,已经蜕化成一种例行公事,实际上,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认真看懂或者看清楚的情况下,都被督促签署,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人数众多的案件中,以群体性的签署,更多是人云亦云的从众盲从。


二、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低。

虽然在两高三部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有一般就有例外,到最后一般就变成了例外,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经常看到。试点工作至今一年半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律师,办案机关都不会通知律师在场,要么没有律师在场,要么就有值班律师在场。而关于值班律师(往往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在场,连案件的事实都没有认真核实过,如果给出中肯的法律意见?


三、认罪认罚却没有罚,如何认?

笔者注意到,目前大部分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是在侦查阶段就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但是,所谓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却没有罚,也不知怎么罚,剩下的就是签署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你只需要签署与否,至于怎么罚,谁也不知道。这种类似于城下之盟的签署,你敢不敢签?你敢不敢不签?


四、认罪认罚却没从宽。

两高三部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并没有详加规定实体从宽的内容,仅仅以原则性的方式规定,如第四条的规定仅仅是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而宽的强调,但实践中之所以受到有司部门的欢迎,更多考虑的只是案件的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实体中并没有体现从宽,包括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其幅度之大,这种不明确性,只会增加认罚的现实顾虑和司法交易成本。甚至,有部分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区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情节,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并没有在判决中体现独立的量刑情节,所以,在实体中往往并没有明显体现从宽。


五、认罪认罚推行一年半以来,并没有明显体现非羁押必要性。

认罪认罚体现其悔罪性,表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这本身属于影响预防刑裁量的情节。但是,至今并没有明显体现出非羁押的必要性,试点地区的高羁押率依然居高不下。


六、增加排非难度。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由有司部门主导的认罪认罚,签署之时不见其利,弊见其后,增加排除非法证据的难度。


七、实报实销,为了自由换认罪认罚。

在没有辩护律师实质参与的认罪认罚过程中,在羁押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为了早日获得自由,愿意实报实销,认罪认罚。甚至,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更多会被检察官、法官认定为态度恶劣,认罪态度不好,从而在量刑建议和判决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长此以往,伤害的是法治的本身。


以上浅见,均为笔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所感触,中肯已否,不必求同。与各专家洋洋洒洒大力推崇,既殊途恐怕也不同归。


文/郑世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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