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规定了比普通诈骗更严格的数额标准,准确辨析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有助于辩护律师开展更为有效精准的辩护。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全国各地35份刑事判决书当中提炼出的关于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两者间区分的裁判要旨,试图从司法裁判之维去发现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存在的区别。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我惊喜地发现一些裁判文书对何为“电信诈骗行为”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这将对司法实务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同时,也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不同法院之间对于上述两组概念的认识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也说明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依然不够清晰。正是因为含义的模糊性,给律师的相应辩护带来了相当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但不管怎样,紧紧围绕电信诈骗的相关特征进行辨析依然是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法。
陈昌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豫0522刑初82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发布能办理教师资格证、本科毕业证的虚假信息,骗取14人财物共计4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昌玉及辩护人认为陈昌玉构成一般诈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昌玉客观上利用微信发布能办理教师资格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采用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钱财,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诈骗,其行为符合电信诈骗的技术特征、行为特征、对象特征;被告人陈昌玉主观上是针对群里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宣传,并且对能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信息向社会扩散予以放任,使本案受害人达14人。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电信诈骗,且属数额巨大。
廖洋波、潘嘉彬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9)皖11刑终54号
裁判观点: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问题
电信诈骗主要是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电信诈骗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网络犯罪,且系非接触式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
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相比,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并不直接接触,并且整个组织架构具有较高的“独立统一性”,各个层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除团伙核心成员外,某一层面的人员对其他层面人员的操作内容、具体操作方法均不了解。同时每个层面之间环环相扣、密切配合,且各个层面的人员在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这一点上是高度统一的。
诈骗罪要结合犯罪的对象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综合评判。本案是黄某的朋友伍良旭找到黄某,称其一朋友家小孩多次离家出走,家人不放心,希望找人帮其手机定位。黄某找到朋友潘嘉彬,问其能否找到人做手机号码定位,潘嘉彬答应帮忙问问。后潘嘉彬打电话给廖洋波问能否找到人做手机号码定位,廖洋波答应帮忙问问,廖洋波找到在朋友圈发手机定位广告的郑某1,后来回复可以做手机号码定位。黄某将需定位的手机号码和费用2000元,发给潘嘉彬,由潘转发给廖洋波,廖再转发给郑某1,郑某1再将上家做的假图通过上述联络关系层层转发至黄某。廖洋波、潘嘉彬从中抽取相关费用。电信诈骗具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等特征。本案中二被告人行为实施对象只有黄某一个,是黄某主动找二人帮忙,且不是通过相关电信网络广告找到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没有电信诈骗的涉众性、不特定多数性,其行为应构成普通诈骗。原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普通诈骗正确,应予支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系普通诈骗确有错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陈永丽、杨亮、方序福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9)皖11刑终58号
裁判观点:关于陈永丽、杨亮上诉提出不构成电信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永丽、杨亮均系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诈骗,属于利用互联网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系电信网络诈骗。对陈永丽、杨亮及辩护人不构成电信诈骗的意见不予采纳。
张志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602刑初71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国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并非属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季长远、胡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苏0412刑初1476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季长远等人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后,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手段,以婚恋为名寻找不特定的作案对象,属于网络电信诈骗,并非普通诈骗。
周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8豫10刑终560号
裁判观点: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周伟通过添加买卖车的微信群,向微信群里发布卖车的信息,微信群里的群友是多数而不特定的。周伟与本案的被害人并非直接接触,也并不熟识,其来往仅发生在买卖车中。即使周伟本人曾经从事过二手车买卖,与受害人曾经有过车辆交易的商谈,没有欺骗他人,也不能说明周伟在本起事实中没有诈骗行为。周伟的行为属于电信诈骗。
郭辉辉、赵建国、张志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303刑初887号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人张志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非属网络诈骗及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巨大有误及被告人郭辉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属普通诈骗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志良伙同郭辉辉、赵建国利用QQ空间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卖鞋广告信息,等待被害人主动联系,再通过微信聊天、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货款,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特征。
胡细阳、刘定根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03刑终409号
裁判观点:经查,上诉人胡细阳、刘定根、黄理文、刘双平伙同王某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系电信诈骗。
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粤0306刑初1230号
裁判观点:所谓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本案被害人除了张某,其余被害人均是以前找被告人徐某某办理过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被告人是有预谋的利用自己原来给客户服务过的身份挑选还剩余分期贷款没有还清的客户作为犯罪对象,被害人张某则是经朋友向某介绍以为被告人徐某某还在手机店工作而主动联系被告人,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向其购买手机,被告人徐某某并非是向不特定的大众实施诈骗。被害人被骗取财物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向被告人披露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信息及验证码等,虽然被告人徐某某获取财物时是采用了网络技术手段,但司法解释之所以对电信网络诈骗规定了比普通诈骗更严格的数额标准主要是基于受害者众多、诈骗信息蔓延的广泛、迅速性以及施骗者的隐蔽性等因素考虑,相较于普通诈骗更难取证,从而更加严重侵犯人民的财产安全。本案因不具备以上不特定大众的前提条件而不适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应当适用普通诈骗的犯罪数额标准,认定为数额较大而并非巨大。
黄伟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8)粤19刑终707号
裁判观点:经查,本案部分被害人是通过淘宝网或者闲鱼二手交易平台添加了黄伟健的微信,部分被害人则是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黄伟健微信,还有被害人陈述系黄主动添加其微信。黄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采取远程不接触性的方式诈骗不特定人群的钱财,数额在30000元以上。黄伟健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且系数额巨大。
易春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1125刑初2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现有被告人易春香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其在QQ上以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以添加为QQ好友的方式进行诈骗,该QQ号每天都有客户添加其为好友并就贷款事宜进行联系。结合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QQ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而非普通的诈骗案件。本案诈骗数额达87400元,系数额巨大。
吴昊与柳榕皓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8)苏01刑终264号
裁判观点:经查,两上诉人的诈骗犯罪均是利用通讯工具和互联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电信诈骗,并依照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定处罚。
叶竹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304刑初45号
裁判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电信诈骗的问题,经查认为,本案虽然涉及电信网络技术,但并非属于利用网络技术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故不宜认定为电信诈骗。
范春香、李抬歧、王锡岭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浙0212刑初98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普通诈骗有着一定区别,电信网络诈骗是特定的概念,指点对面的诈骗,不是传统点对点的诈骗。传统诈骗包括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但针对特定人。电信网络诈骗包括“精准诈骗”,即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点对点诈骗,具体到本案的“酒托女”诈骗,虽然最终骗取财物是面对面获取,但针对的被害人对象却是利用网络进行撒网式猎取,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应伟杰、毛坚炜、韩金栋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浙0281刑初1132号
裁判观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设置虚假网站,通过固定电话拨打、手机微信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联系不特定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办理“钱贷通”贷款来骗取手续费,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徐森德、袁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粤5122刑初42号
经查,被告人徐森德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以非接触性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征。
作者:梁汉律师,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中心负责人,专注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