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平安付公司推出一钱包花漾卡产品,客户申领壹钱包花漾卡后,可以向账户不间断充值,充值后可通过花漾卡体现、消费、转账。在平安付的壹钱包花漾卡客户充值消费的过程中,平安付公司壹钱包花漾卡充值渠道系统有时会出现故障,导致客户用银行卡在拉卡拉pos机上向壹钱包花漾卡账户充值时,卡拉卡pos显示客户充值不成功,会将客户充值的金额返到客户用于充值的银行卡内,但客户的壹钱包花漾卡会显示充值成功,客户的壹钱包花漾卡内会凭空多出和客户充值不成功金额相等的金额供客户体现、消费、转账。2016年6月2日15日13分至6月12日15时51分,平安付公司壹钱包花漾卡充值渠道系统出现以上障碍,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李某等人利用平安付充值系统这一漏洞,在明知壹钱包花漾卡客户实际没有充值成功的情况下仍频繁恶意通过拉开拉POS机向壹钱包花漾卡充值,当充值系统将客户的钱返还后,各被告人便将凭空充进壹钱包花漾卡内的钱用提现、消费、转账的方式盗走。
案情分析:
我们代理的被告人是王某某,检察院指控其涉嫌盗窃的数额是10万元,这是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基本属于铁板钉钉的事。刑辩团队介入该案之后,认真研究与分析了相关的案件材料,认为本案检察院对盗窃罪名的指控没有问题,案件定性这条路的辩护基本上行不通。此路不通换彼路,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便成为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辩护律师经过阅卷与会见,发现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这无疑是个很好的突破点。紧接着,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财产型犯罪,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肯定会作出从轻的考量。于是辩护律师跟受害人取得联系,主动提出退赃的请求,被害人也非常配合,在律师的撮合之下,王某某家属将王某某盗窃的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给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判决结果:
结合王某某其他可酌定从轻的情节,辩护人在庭审当中向法庭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这是所有被告人中最轻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