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上旬某日,罗某某在福田区岗厦某桥洞下看到一男子在卖电动自行车,于是上前询问价款,经过反复协商,罗某某最终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该辆电动自行车(八成新)。
2017年12月13日晚,某派出所民警找到罗某某住处,以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罗某某当场捉获。后得知,该名男子系一名小偷,业已被公安成功抓获。罗某某所购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系男子从他人处盗窃所得。
律师工作:
接受家属的委托之后,刑辩团队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相关调查取证,刑辩团队认为罗某某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即(1)不明知抑或无法推知该男子所卖的电动车是盗窃或者其他非法途径所得;(2)其所购自行车是为了自用,是因用而买,而非为卖而买;(3)800元钱购买二手自行车也系合理的价钱。且涉案电动车的价值尚未达到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综上,刑辩团队第一时间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罗某某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
意见书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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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某某购买电动车是为了自用。罗某某住在城中村,上要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下要帮带两个正在上学的孙女,生活忙忙碌碌。为了方便接送孙女上下学,罗某某便购置一辆二手电动车当作交通工具,其买车的目的是为了自用......(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车辆本身的价值没有达到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标准。辩护人通过京东搜索获知该品牌电动车在其官网上售价为两千多元,而并未达到三千元的立案标准......(附证据材料)
三、罗某某家中还有二位久卧在床的八十几岁父母需要照顾。罗某某有八十几岁老父因患严重支气管疾病长年卧病在床,目前只能靠输氧气才能维持生命特征。母亲也因身体不适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罗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之后,家中老父老母无人照看,随时都有生命之危......(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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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效果:
2018年1月17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罗某某于决定作出当天从看守所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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