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因与受害人林某某结怨,意图报复。10月2日傍晚时分,朱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朱某勇、张某某、周某某等人携带刀具,乘坐廖某等人的摩托车至本市福田区新洲路旁东山水泥厂宿舍附近。朱某某等人来到东山水泥厂林某某的宿舍,由朱某某叫出林某某到宿舍门口商谈纠纷事宜。随后,因谈判未果,朱某某、朱某勇持刀与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追砍,殴打林某某,最终致使林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砍切创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朱某某、朱某勇、张某某、周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朱某某出钱让众人到处躲匿。
2015年,各被告人相继被抓。
本案开庭之日已距案发之时近20年之久,当初各犯罪嫌疑人都已融入社会,过着平静而惶恐的生活。如今启动审判,公检法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艰巨挑战。然而,就在这个跨世纪的审判当中,我所刑辩团队毅然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参与到此案刑事辩护当中。面对着十数本且多达几千页的卷宗,其中难度可想而知。经过刑辩团队的反复斟酌研究,刑辩团队主要从主从犯、构成自首以及积极赔偿获得当事人谅解等角度展开辩护思路,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周某某三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主犯一个被判无期,一个被判十年。
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