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公安街由南向北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1ml,最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后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03mg/100ml.
案发后第一时间,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所刑辩团队。我所刑辩即刻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取保之后,刑辩团队又积极备战法庭审判,最终,法院以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