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下半年在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汇通达工业区C栋4楼合伙开设宝丰电子厂,并与宝丰电子厂厂长,即被告人朱某未经授权于2012年5月在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金立、OPPO、小米品牌的手机电池。王某某还将生产的假冒金立、OPPO、小米品牌的手机电池在福田区华强南通天地通讯市场118号店铺内销售。2012年7月10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所在龙华街道汇通达工业区C栋4楼抓获被告人朱某,查获假冒小米手机电池1000个、OPPO电池标签498个、金立电池标签325个;在华强南通天地通讯市场118号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查获假冒小米手机电池199个、假冒金立手机电池1508个、假冒OPPO手机电池4180个。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23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宝安区物价局鉴定:小米手机电池的涉案金额价值为118700元;OPPO手机电池的涉案价值为550540元;金立手机电池的涉案价值为13162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所接受王某某与陈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卫功奎律师、彭浪波律师分别担任王某某与陈某某的辩护人。卫、彭两位律师在阅卷之后发现,《起诉意见书》将在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视为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产品予以认定,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非法经营的数额。而根据王某某与陈某某的供述,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大致在7-8元(该销售价格远低于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且该价格与侦查人员在现场缴获的送货单中记载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致。基于以上原因,辩护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怠于收集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为了完整还原案件事实,辩护人主动到通天地通讯市场进行走访调查,并积极收集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各类证据。经过调查取证,辩护人更加坚信当事人供述的真实性。随后,辩护人撰写了关于《应当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认定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一齐向检察机关提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也从当初的80余万元骤降至起诉书指控的5万余元(注:8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在3-7年有期徒刑年)。在庭审辩护阶段,辩护人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最终两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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