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1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欲进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荷路峦山美地施工工地的过程中,因琐事与在工地门口执勤的保安人员贾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引发相互打斗,在打斗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持钢管将被害人郑某某打伤。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我所刑辩团队接受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在查阅案卷与了解案情之后,刑辩团队认为,既然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罪的定性辩护已无意义,但量刑上却可大做文章。综合全案,刑辩团队制定出应对策略,一方面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获得被害人谅解;另一方面,努力抓住一切有利于委托人的因素为之进行罪轻辩护。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附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