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2015年十大经典无罪辩护案例
2019/04/15

一、云南刘少斌妨碍作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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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少斌因此案已经被取消律师执照

  【受审法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昭通中院(二审)、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历时5年。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逮捕并进行调查。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法院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等证人的证言组成。而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刘云忠再次出庭作证。他证实,刘少斌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他因害怕被关押,才在公安机关说刘少斌教其作伪证。出庭检察人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检察人员在举证阶段称,在刘少斌案被发回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此前承认自己作伪证的赵维国和方仕兵均改变说法,同时,部分证据已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据此,检察人员认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依法公正判决。2015年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刘少斌无罪。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案件关键词】当地政法委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


  二、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

  【案号】

  (2014)遵刑初字第78号一审

  (2014)唐刑终字第344号裁定撤销一审

  (2015)遵刑初字第23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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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陈文艳已重返讲台

  【案情简介】河北教师陈文艳屡屡进京反映职称评定、学校收费、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的问题,被遵化信访局官员认为其“进京非正常上访”29次,属于缠访,遵化警方先后4次将她带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10月13日,陈文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遵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文艳向接访的老师和维稳人员索要169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文艳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唐山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遵化市法院重审此案,认定:遵化二中给陈文艳接访的费用是以报销路费以及吃住费用形式给付,且接访老师均证实接访陈文艳是完成稳控任务,给陈文艳钱是经过校领导的批准,不能认定陈文艳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接访教师或校领导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重审还认为,遵化二中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校领导批准给付陈文艳财物系职务行为,给付的财物系单位财物。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改判陈文艳无罪。

  【案件关键词】正当维权被视为敲诈勒索……


  三、湖南湘潭研究生曾爱云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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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牢狱,曾爱云已经不再是当年的朝气青年

  【受审法院】湖南湘潭中院(四次审判)、湖南省高院(再审二审),历时12年。

  【案情简介】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曾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经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法院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关键词】历时十二年,两被告一个判无罪一个判无期。


  、福建黄政耀贪污案

  【案号】

  (2013)融刑二初字第032-1号一审

  (2014)榕刑终字第703号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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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政耀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间,黄政耀与妻子在业余时间为出国申请者翻译公证文书,以每份20元的价格收费,收取的费用与福清公证处“四六分成”。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对黄政耀立案追诉。此后,黄政耀遭遇了近13年的刑事追究。

  2015年5月福州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上诉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翻译费虽存放于福清公证处副主任林某甲处,但不宜据此认定为刑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上诉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其次,上诉人黄政耀的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上诉人黄政耀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政耀构成贪污罪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最后,法院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二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案件关键词】业务翻译涉外公证文书被认定为贪污。


  、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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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无罪,并且当庭释放

  【受审法院】云南省高院(再审),历时14年。

  【案情简介】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幼儿园幼童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手发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一时间,“星蕊宝宝园”的另外两名幼童谭某、何某某也不同程度的出现面色苍白、精神不振、无力、口唇紫绀的症状,经家长送巧家县中医院抢救治愈。2002年底,17岁的钱仁凤以投放危险物质最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12月有网友通过云南网金碧坊社区、腾讯微博曝光《巧家16岁少女被指“投毒”深陷牢狱十年之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11月21日,时隔13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云南高院称,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钱仁凤实施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导致侯某中毒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所以,原判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检察院和钱仁凤辩护人认为钱仁凤无罪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

  【案件关键词】服刑13年,首要嫌疑人未被调查。


  六、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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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4)皖刑再终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再审),历时9年。

  【案情简介】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西张庄村民刘凤海之女刘某(殁年17岁)外出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造成窒息死亡,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有作案嫌疑,五人先后被警方抓获。2002年,经安徽省高院终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十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原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安徽省高院再审查明:公安机关在原判认定的作案车辆达契亚轿车内,未提取到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实物证据。所提取的四根毛发,在1999年1月1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检验,其中三根为B型,一根为O型,刘某系O型血,不能得出排除或肯定性结论,且该毛发的提取并无相应的提取笔录佐证。五原审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五人在预谋提议及参加人、与被害人相遇、张云上车地点、几人上车作案及所坐位置、作案及抛尸过程、作案后的去向等主要情节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最后,认为原判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对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

  【案件关键词】除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外,无任何直接证据。


  七、辽宁郭某某、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2015)连刑初字第00114号

  案情简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郭氏香丝芽苗基地,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然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二人无罪。

  【案件关键词】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安全性质不明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不构成犯罪。


  、北京赖克江诈骗案

  【案号】

  (2013)二中刑初字第31号一审

  (2014)高刑终字第65号裁定撤销一审

  (2014)二中刑初字第990号一审重审

  (2015)高刑终字第178号二审终审

  【案情简介】赖克江案发前是北京宏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检方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间,虚构共同投资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事主孙武、赖洲波人民币4300余万元。2010年间,虚构合作开发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丁平、王志俭人民币1000万元,后归还440万元。2010年,赖虚构需要资金投资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曹海涛500万元,后归还100万元。

  2010年到2011年间,赖虚构本人是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开发商,能以成本价销售该楼盘的事实,通过签订《投资建房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事主张名仰110万元。另外,检方还指控,赖克江在2010年到2011年间,虚构需要资金投资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的事实,并以北京国际体育交流中心项目为担保,骗取事主孟庆芳人民币6800余万元。

  北京市高院认为,针对赖克江虚构合作开发金宝街空军招待所项目、骗取事主丁平、王志俭巨额资金的事实,赖与项目方确实签有合作意向书及土地置换协议,在向丁、王二人商谈时,赖也将有关事项及风险明确告诉了二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在取得后者的资金款项后,赖均用于项目,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因此,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于有关诈骗罪的指控以及一审改判后检方的抗诉,北京市高院也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检方的抗诉也不成立。

  【案件关键词】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不能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


  九、广东陈灼昊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案情简介】2009年1月,张某某被发现死于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内。侦查机关将其前男友陈灼昊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后,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广州市中院重审后仍维持死缓原判,陈灼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无证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原判所采信的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情况说明书等书证、非法搜查所收集到的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及上诉人陈灼昊两项有罪供述均被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据此,广东省高院认为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上诉人陈灼昊实施杀害行为的唯一性结论。故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关键词】一桩一波三折的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嫌疑人终判无罪。


  十、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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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立峰已经在狱中去世,留下为他悲恸的母亲

  【案号】(2015)闵刑再终字第3号

  【受审法院】福建省福州中院(一审、两次一审再审)、福建省高院(终审),历经19年。

  【案情简介】1996年4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的十二岁男孩唐明被绑架,在其家中先后发现两张勒索七万元的字条,但是绑匪一直没有露面。5月20日,在一个小学附近找到已基本白骨化的男孩尸体,经鉴定为唐明。6月2日,同镇的青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被怀疑实施该起绑架杀人案被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林立峰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陈夏影犯绑架罪。

  经再审审理,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唐某并予杀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三原审被告人及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陈焕辉依法亦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黄兴、陈夏影的主要辩解理由,林信容、庄华英、陈焕辉的主要申诉理由及三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与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维持对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认定和原审判决。

  【案件关键词】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神速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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