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户籍未成年人潘某为赚取带工费,帮助他人携带止咳水(40瓶,120ml/瓶)入境,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过关时被当场抓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
鉴于潘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深检君遂决定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其考验期为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由于潘某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缺乏监督考察的条件,虽然在其居住地香港进行帮教、考察,效果会更好,但人民检察院无法到香港对其进行监管。
为了对香港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感化、教育、挽救”的刑事诉讼方针,公正、公平的执行法律,深检君未检办积极拓展社会资源,经过筛选、比较,联系到香港善导会,了解到该机构成立于1957年,为一所注册的非营利社会福利机构,以关怀、辅导及矫治服务,协助曾经违法或刑满释放的香港特区公民康复更生,并提供精神健康和预防犯罪为服务内容。该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我院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高度契合。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香港善导会服务协议书》后,可以回到其居住地香港,并接受香港善导会社会服务中心矫治和教育,同时定期向深检君汇报接受矫治和教育情况。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深检君可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起诉到法院。
由于深圳毗邻香港,近年来,涉及香港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如何对香港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刑事方针,不仅是公正、公平的执行法律的需要,也是深检君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要求。深检君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推进深、港两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与预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弥补深港两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以实际行动积极推进“实干型、创新性、示范性”的特区检察机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