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概念,理论界定义很多,但是大体意思是相同的,用我自己的话来讲,就是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对嫌疑人依法作出的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我把它总结成九个字,那就是“检察院终结刑事诉讼”。总结下它的意义非常有价值,总结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当事人讲,不管他是否构成犯罪,一旦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就意味着他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对嫌疑人本人和他的亲属意义是非常巨大的,甚至是用语言无法描述的,因为最浅显一点,这可能影响到他的后代,影响到他的后代的前途;第二,对我们辩护律师来讲,能够获得很大成功感和荣誉感,增强我们的信心,这种自信心,对于我们不断提升律师的办案能力、开拓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收入,都是非常有帮助的。作为律师来讲,还有一层意义,那就是,咱们律师一旦能够在不起诉案件中做出强有力的辩护,并且这个意见如果被检委会采纳了,为什么是检委会了?因为不起诉案子都是要经过检委会讨论后决定才能不起诉的,那么一旦被检委会采纳了,多数检察官对我们律师的专业素质是有着良好的评价的,这对律师开拓业务有着良好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大家都会有体会。第三个,对公诉人来讲,能够减少他案头堆积如山的工作。因为,案子要起诉的话,他就要准备开庭的材料,要发问,要举证,要质证,要辩论,甚至在法庭上,还会遇到一些专业律师的强有力的阻击,有时候还要协调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有时候还要考虑要不要抗诉,写结案报告等,有的时候还会遇到法院要不要判刑,判缓刑还是判实刑这方面的阻力。基于这样情况,在目前的形势下呢,如果可能不起诉,很多检察机关会作出这种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迫于考核指标的压力,不管能不能诉都要把它诉出去,并且还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在目前刑事司法格局下,选择合适的案件来作不起诉辩护,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也是非常合适的一个情况,总的来说,作不起诉辩护的时机已经来临了,因为目前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的呼声比较高的,尽管行动有些缓慢,但的确在行动,这种行动上的变化,在我们工作当中,从宏观上和微观上都能感觉到,从宏观上讲中央空前的重视,前几天中央还开了律师工作会议,这个不多说了。
第二部分
那么,第二个,刑事诉讼的格局,正在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中心的转变,那么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和正确的把握,不再像过去那样靠案卷不形成内心确认,更多是靠通过庭审的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等这些审判环节来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定罪和量刑的正确的把关要比以前更严,要求更高,更扎实;第三,整个法律共同体达成一种共识,是怎样一个共识呢?那就是你如果不重视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那就是冤假错案率会提高,最高检和最高法也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来规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这些环节的一些细节,最高检前几天还出台了侦查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具体规定,前所未有的出台了惩戒措施,这是从宏观上;从微观上,目前为什么适合作不起诉辩护呢?从两个大的方面讲,一方面是有法律依据的,从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刑检规则来看,它对不起诉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系统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从第171条-177条,最高检刑检规则从第401条-第425条,总共32个法律条文,系统地规定了不起诉制度,如果细化开来,再加上这些法条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法条,就更多了。很多案件本来不是刑事犯罪案件,或者说嫌疑人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我们作不起诉辩护,能够满足当事人申冤的诉求,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最大化,比如,影响比较大的山东平度的陈宝成非法拘禁案,下面的妨碍公务案,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这样的案件本来不是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申冤的诉求非常强烈,对律师报有极大的期望,而且审判实践表明,公诉案件在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2013年统计数据是万分之2.9,2014年统计数据是万分之5,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的背景下,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能够适时的选择作不起诉辩护,成功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从我们律师本身来讲,如果选择适合案件作不起诉辩护的话,我感觉还有些有益的地方,我简单总结了几点:第一点,如果选择好了辩护方案,选择不起诉,也能够成功的,能够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能找到开拓业务的细节,也能做不起诉辩护成功后幅射的新业务,那么有些案件,如果我们不选择不起诉辩护方案,而是选择罪轻辩护,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也从轻处理了,但事后回想整个案件时,我们律师可能会后悔。举个例子,在几年前刚作刑事犯罪辩护业务时,接触到一个普通盗窃案,嫌疑人盗窃了一个物业公司安装居民小区的一个新买的摄像头,这个摄像头只值2700元块,山东立案标准是1000元,这个案子当时作了罪轻辩护,检察院诉到法院了,到了法院后作了罪轻辩护,也比较成功,法院只判了财产刑,就是双倍罚金,没有判缓刑,也没判实刑,当事人比较满意,但是我作为辩护律师来讲,后来回想比较遗憾,如果有现在这个经验,也一定要想办法辩护从不起诉的案子,因为这个年青人以后他的孩子参军等如果受到刑事犯罪的影响,会留下永远的遗憾。那么,对我们律师来讲,再一点如果能够辩护成功不起诉案件,能够提高自已职业的荣誉感和成功感、自豪感,回想这几年的刑辩路程,有时候会后怕,怕什么呢?如果没有办理几个效果好的刑事案件,拿什么资本,拿什么材料和别人分享,拿什么材料在网站上去做推广,做广告呢?有时候也会产生比较后怕的情绪,不过还算幸运,因为慢慢积累,不起诉也好,缓刑也好,有几个案子还算办的成功,让我自己感觉在刑辩路上多少还算有点成绩。那么,有这么一点小小成绩,自己多少有一点成功感,在后面的路走起来感觉会更加自信,接待当事人时底气会更足。
第四部分
下面是第四部分,是和不起诉制度相关的法条。说到法条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曾在2014年,张青松大律师在济南盈科所举办的刑事论坛,多次强调律师要唤醒沉睡的法条。其实法条就躺在那里,就看我们什么时候发现。我个人认为,多掌握些法条,有这么几个好处:第一,能够对不起诉制度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有详细了解,办案时得以应手,跟当事人和检察官讲的时候胸有成竹,有条不紊。再一个,实用的点,可能帮一些业务不熟不敬业的检察官找到可以采纳的法律依据,我那个故意伤害案就是我找的法条作为不起诉决定书的依据。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条文,刑诉法是第171条-177条,刑检规则是第401条-425条,计32个条文。但是,仔细研究这些法条,涉及到的其实不仅这些,刑法第13条第二款,第17-19条,第22-24条,第27条,第67条,刑诉法第15条,第279条。还要关注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条文,结合我办理的五个案件,非吸案用的是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故意伤害案用的是第173条第二款、第279条,骗贷案第171条第四款,其他两个没有决定书的应该也是第171条第四款规定。
不起诉的案件能够幅射去的新的业务增长点。第一点,我们可以代理被不起诉人向扣押他财产的侦查机关申请领取这些财产 或者申请退回这些财产,刑诉法第173条第三款有规定,刑检规则中也有规定;第二点,我们可以代理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刑诉法第176条规定,刑检规则中也有规定;第三点,我们可以代理被害人针对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第四点,在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中,除了可以做被害人刑事自诉案的原告代理人外,还可以作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辩护人,现实中也有这样案件;第五点,在被害人在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时,可作被不起诉人的代理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不应当对其起诉的意见,刑诉法和刑检规则都有规定;第六点,还可以代理被不起诉人针对不起诉决定向本院申诉,虽然少,但刑诉法第177条有这样的规定;第七点,作公安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可以代理公安部门向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刑诉法第173条或174条有规定,刑检规则第414-416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