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胶州篡改同学志愿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04/10

日前,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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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的郭某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为何没有被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宽严相济依法不起诉

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书写了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已被大学录取,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从轻处罚,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校表现良好,老师已和其同学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胶州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郭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但被害人最终被大学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

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决定不起诉体现了对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理的原则。“本案应重点考虑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的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决定体现了客观公正

胶州市检察院8月12日对郭某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次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实施应当贯彻谦抑原则。相比于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地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无论是定罪还是判刑,都要慎之又慎。从本案看,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虽然案发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被害人已如愿被大学录取,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

从人身危险性来看,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师生对他在校期间的为人处事、学习情况都有较好的评价,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提交了谅解书,加上郭某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和公正,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案件在每个诉讼阶段,具体情况不一样,公安、司法机关会依法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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