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不起书—法定不起诉
2019/04/10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012年12月的一天,徐某某到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该机内插有一张他人银行借记卡,即趁四周无人之际,直接输入金额,分四次取出人民币共计9000元,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徐某某认识到此行为违法,即返回银行将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2013年3月,XX县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XX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XX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上述案例中,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在窃得财物后及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返回银行说明情况,并归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书面请求不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认定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