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幅度
2019-07-2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原则上无数量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本罪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C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D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E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累犯与毒品犯罪特殊再犯的问题。累犯不一定构成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也不一定就是累犯。毒品犯罪特殊再犯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可能与累犯存在重合的情形。若行为人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犯罪再犯时,如何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呢?笔者认为,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但纪要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此类被告人进行两次从重处罚。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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